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公物及其它物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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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19:44 来源:中国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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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六条 如期限届满,拍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拍卖人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四十八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拍卖人支付购买价款,拍卖人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卖人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但拍卖人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通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十章 撤消委托拍卖
第五十条 如拍卖人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人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六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柏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委托公物拍卖,委托人撤回其拍卖标的,应向拍卖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章 其它有关拍卖人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入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及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买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五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及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六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本通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章 通则涉及的词语定义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各条款内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竞买入”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5)“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出售的物品。
(6)“购买价”指落槌价与买受人应付佣金及其它应支付费用的总和。
(7)“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人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8)“公物”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来源:中国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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